自然保護地是由各級政府依法劃定或確認,對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、自然遺跡、自然景觀及其所承載的自然資源、生態功能和文化價值實施長期保護的陸域或海域。目的是守護自然生態,保育自然資源,保護生物多樣性與地質地貌景觀多樣性,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健康穩定,提高生態系統服務功能;服務社會,為人民提供優質生態產品,為全社會提供科研、教育、體驗、游憩等公共服務;維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并永續發展。
當前,我國正在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,但也存在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協調統一;分行業制定的國家標準重床疊屋、相互沖突;不同行業之間的法律不相協調,甚至存在沖突等問題。
為此,全國政協委員、陜西省林業局副局長昝林森建議:盡快出臺《保護地法》,以法律為準繩協調保護地管理中出現的各種矛盾;盡快編制出臺新的技術規程規范,形成協調一致的保護地管理法規體系;逐步理順不同行業之間的法律沖突,形成邏輯自洽、相互協調的法律體系;正確處理“退出”與“調出”的辯證關系,嚴肅對待“開天窗”問題。
(來源:中國綠色時報)